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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登录平台-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17 09:29:47      发布人:小编  浏览量:

  乐鱼登录平台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收集、固定音视频证据,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尊重和保障,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枣庄市公安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旨在对现场执法、办案区以及讯(询)问等重点执法环节,通过规范采集、管理和使用音视频证据,客观记录执法活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工作遵循依法采集、统一管理、合法使用的原则,确保音视频证据完整、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音视频证据是指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依法采集的具有证据效力的同步录音、录像或图像等视听资料。

  第四条各警种、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音视频证据记录及管理工作。

  警务保障部门负责音视频证据采集、存储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的配置和维护升级;

  信通部门负责公安机关音视频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与公安机关综合应用平台对接使用;帮助各执法单位及民警开展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技术、资料传输、转存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

  设置执法办案场所的,应当安装固定的同步音视频证据采集设备,并确保摄录范围无死角、盲区。

  第六条承担接处警、当场处罚、现场勘查、搜查扣押、辨认指认、交通执法、治安检查以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执法职能和任务的警种、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具有车载录音录像装置的警用车辆。

  第七条各单位配备的音视频证据采集设备应确保摄录的视听资料清晰、稳定,并能进行下载、转移和保存。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音视频证据采集设备的运行乐鱼登录平台、电源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摄录画面质量、声音收集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及时维护。严禁将设备外借、私用。

  第九条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条现场执法音视频采集开始前,应当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对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

  第十一条采集音视频证据,应贯穿现场执法活动始终,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剪接、编辑、删改。

  第十二条对重大、复杂警情、案件的现场处置进行音视频证据采集时,应当将车载录音录像与单警录音录像装备结合运用,全面高效、多角度地固定证据。

  第十三条开展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第十五条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正式民警进行,在到达现场后立即打开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证据采集设备,进行采集。

  第十七条音视频内容要客观反映现场的地点、场景、现场人员的行为及后果、检查的内容、围观群众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面貌体征等过程、细节。

  第十八条需要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第十九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对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该辖区执勤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进行音视频证据采集,同时报现场指挥部。

  第二十一条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音视频证据采集应及时全面,突出重点,便于为现场指挥部决策和依法处置使用。取证民警可以配备秘拍取证设备,防止围攻取证人员、抢夺取证设备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的,以及确实需要在抓捕现场突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架设移动音视频证据采集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使用音视频证据采集设备前,应当先对显示时间进行数码校正,在执法办案场所内讯(询)问的应当与安装的电子表(时钟)显示时间保持一致,并保证采集的音视频证据上同步显示摄录时间。

  第二十四条采集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音视频证据,应贯穿讯(询)问过程始终,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剪接、编辑、删改。

  第二十五条讯(询)问过程中出示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应当在画面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六条讯(询)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询)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询)问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

  讯(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询)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十七条讯(询)问笔录记载内容应当与音视频中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一致。

  讯(询)问笔录可以对音视频内容加以概括,但涉及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被侵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询)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询)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询)问。

  在讯(询)问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应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休息、饮食的时间,并体现在音视频中。

  第二十九条讯(询)问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中止讯(询)问,并视情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讯(询)问室、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

  除《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及具有第六条规定情节的案件以外,因案情紧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时间过长等原因不宜中止讯(询)问的,可以继续讯(询)问。有关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中止讯(询)问的情形消失后继续讯(询)问的,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录像。讯(询)问人员应当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笔录中载明并由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询问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需要采集音视频证据资料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采集的音视频证据资料应当上传至枣庄市公安局执法办案音视频证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音视频证据应当原件保存,不得修改、剪辑。因工作需要进行复制或剪辑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剪辑只能在复制件上进行。

  第三十四条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音视频证据和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音视频证据应当长期保存;

  涉及未破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经典案例、可能引发涉法信访、投诉案件的音视频证据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音视频证据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严禁将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采集设备接入互联网,严禁擅自将音视频证据提供给他人或拷贝到互联网电脑或在互联网页发布。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需要,超出本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纪委、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执法办案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一)有条件进行音视频证据采集而没有进行,导致有关证据被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严重影响案件办理、导致行政诉讼败诉、致使疑难信访问题无法查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为掩盖违法办案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音视频证据采集,或者擅自对音视频证据进行剪辑或删改的;

  (六)其他因未严格执行本标准,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以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工作规定》的规定执行。

  各警种执行该标准过程中,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由各警种根据业务分工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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